2019年6月18日 星期二

團體 ,非自願案主 申論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 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假如你是一個執行這項規定的公職社會工作師,請設計一個團體方案來增進這些違反規定的家長之親職知 能。基於「強制性」,這些家長大多是「非志願案主」,在回答時,請先針對成員招募的設計進行說明,例如你會使用何種有效的招募策略增進其參與的動機;接著,請說明這個團體 的工作目的、進行流程、各次活動及進行(至少6次以上)、成果評估等。(40分)(106高考 社會工作實務 公職社工師)
依據題意所述,兒少權法102條規定,若實際照顧兒少者有違反其法,則主管機關可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以此題要求,設計一針對此種『非自願性案主』之團體方案,加以說明如下:
(一)     非自願性案主
1.   非自願性案主之範疇
(1) 法律強制的案主
由於法律的約束或命令必須接受服務的案主,
如:兒少保護、老人保護、身障保護之相對人,受刑人,性侵害之加害人。
(2) 沒有意願的案主
凡是從醫院、社福機構、學校、家人或其他第三者轉介而來的案主,或因某種因素被要求必須與專業人員接觸的案主,如:中輟生,遊民,無脫暴意願之婦女
2.   非自願性案主之行為表徵
(1) 案主沒有改變的動機
(2) 案主自覺沒有問題,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3) 案主想維持現狀,逃避改變
(4) 案主防衛機轉強烈,拒絶合作與參與
(5) 案主過度取悅工作者
(6) 案主過多詢問工作者私事或轉移話題
(二)     團體成員招募
1.   設計團體成員招募文宣
(1) 有效介紹團體特色
以接納非批判的同理心態度擬定文宣內文,鼓勵案主參與團體。
(2) 充權觀點
強調與案主是一種互惠、權能共享、平權對等的夥伴關係
(3) 教養技巧的提升
強調透過團體活動可增進教養技巧
2.   非自願案主團體的初期工作
(1) 評量案主的需求
(2) 針對目標成員進行諮詢,或安排團體前的會談
(3) 建立與成員的初步關係,運用Biesteck的專業關係7原則,以接納、非批判的態度與成員建立關係。

(三)     團體計畫書
1.   團體名稱:親愛的孩子親職教育
2.   團體目的:協助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案主,以提升其親職教育知能。
3.   進行流程:
(1) 介紹團體成員彼此認識
(2) 協助團體成員了解團體目的與功能
(3) 與成員討論和釐清保密的範圍
(4) 確定團體的目標
(5) 建立工作契約
(6) 引導團體的發展
(7) 團體的評估,以了解團體是否有達成原先設定的目標

4.   團體各次活動

單元
目標
內容
1
三言二語
給孩子三個鼓勵的話語
二個肢體語言
五指畫
2
如何當孩子的好朋友
在與孩子日常生活的交集中,去思考如何當孩子的朋友
畫圖
3
聽聽內心的聲音
學習感受自己與孩子的內在世界
紅花卡
4
日有所思
夜有所夢
找尋下意識的價值
潛意識的擔憂
撕貼畫
5
家庭樹
從家庭樹的樣貌反映個人對家庭成員的感受及關係
家庭樹
6
我訊息
感受被傾聽
學習傾聽人
用『我訊息』的語句表達
情緒卡
7
生命線
從走過的人生路
思考未來的人生
白色,綠色細鐵絲
8
找尋生命的缺口
理解在關係中孩子的缺乏
思考未來的預備及改變
紅花卡

5.   團體成果評估
(1) 單系統方法評估
在團體介入前,先對團體成員進行『親職教育』問卷前測,並以此為基準線。
(2) 總結性評估
在團體結束後,進行後測,即為團體成果的評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